党费收缴(2014最详细标准)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计算党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和党费计算方法 行政(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党费比例 事业(干部)=(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党费比例 行政(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党费比例 事业(工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党费比例 离休干部职工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离休费+规范性津贴补贴)×80%×党费比例 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规范性津贴补贴)×70%×党费比例 {规范性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目前,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规范性津贴补贴,按照温宿县2008年第二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温宿县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兑现方案》执行。今后,随着规范性津贴补贴的逐步提高,相应计入党费计算基数。 企业党员: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党费比例           活的部分=(奖金+绩效工资)×党费比例 企业离休干部职工党员=养老金总额×80%×党费比例 企业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养老金总额×70%×党费比例 个体工商户党员=月平均收入×党费比例 学生、下岗失业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及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原则上按先上缴后返还的办法执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85%返还;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比例返还。 (七)党费收缴新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二、党费使用 党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规定返还给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的党费,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专款专用。 三、党费管理 (一)各单位党组织每月收缴一次党费,每季度末及时向机关工委上缴本季度的党费。 (二)各单位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12月中旬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三)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费收缴工作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交纳、足额交纳、按时交纳。要通过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努力形成党费收缴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四)机关工委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并把党费收缴工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凡不能按时、足额完成党费收缴工作的党组织,不参加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基层满意的部门(单位)和“五个好”企业党支部的创建及评先选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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