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申请书范文_要生二胎孩孑的申请书模版

XXX(写户口本上的地址)地区XXX(写姓名)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与XXX(结婚对方姓名)在XXXX年X月X日结婚,婚后XXXX年X月X日生一男(女)孩名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生育法》和《×××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之规定,符合国家生育二孩的政策,我与XXX(结婚对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现申请再生育。 ----------------------------- 下面的个人申请格式是针对夫妻全是农村户口的标准格式,如有其它情况,自己修改。 XX区计生局:   我叫XXX,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XXX,女,X族,X年X月X日出生,(如果你二人户籍在同一地点,就在此说明我们的户籍都在XX地,如不在同一地点则在出生日期后单独说明)。我于X年X月X日与XXX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XXX,X年X月X日我们离婚。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领取现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费,我与XXX(现任妻子)于X年X月X日依法登记结婚,XXX(现任妻子)是初婚。我二人均为农村居民在XX村居住多年,有承包田,并未外出打工,现申请生育二胎,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夫妻)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尊敬的街道计生办:   您好!我们是千蓝街道阳光社区3栋1006室的一对夫妻。   我们的婚姻生育情况如下:本人廖明俊与妻子陈海于20XX年在海蓝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我们于20XX年生育一个女儿,现在已经4岁半了。   由于家庭经济情况良好,夫妻收入都属于中上等水平,完全有能力抚养第二胎子女。因此向镇计生办提出我们夫妻双方生育第二胎的申请。   希望计生办核实确认我们的申请材料,给予尽快批示。附上:夫妻双方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结婚证等材料。 此致!   ------------------------------------------------------------------- ________计生办:   我是_______村(居)民,名叫______,丈夫名叫_______,我二人于________结婚,第一个孩子生于______年____月,符合《_______计划生育条例》,特申请生育二胎,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计生专干签字:________     双独二胎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工 作 单 位 或   家 庭 住 址   户 籍 所 在 地   户口性质   身 份 证 号 码   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理由(包括婚姻状况、生育及拟作为生育条件的理由等):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我们认为符合第* 章 第二* 条 第* 款,特此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人(签名):   (申请书必须由当事人书写并签名,当事人无书写能力需由他人代写的,须在名字上按手印)   年 月 日 ------------------------------------------  下面是二胎相关知识点: 如何办理二胎准生证?     当事人须在妊娠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单位向所辖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具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须提交离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等。对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给予发放生育证。     生第二胎有那些要求标准?     法律链线:《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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