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保证担保最新合同样本

  最新合同样本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法定dai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所:
  法定dai表人(或授权dai理人):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最新合同样本(以下简称借款最新合同样本)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最新合同样本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最新合同样本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最新合同样本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最新合同样本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最新合同样本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最新合同样本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最新合同样本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最新合同样本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最新合同样本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最新合同样本。借款最新合同样本无效并不影响本最新合同样本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最新合同样本的当事人双方最新协议范本变更借款最新合同样本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最新合同样本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本最新合同样本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最新合同样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最新合同样本》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最新合同样本的约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最新合同样本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最新合同样本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因本最新合同样本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最新合同样本自双方法定dai表人(或其授权dai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最新合同样本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dai表人:           法定dai表人:
  (或委托dai理人)         (或委托dai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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